安徽出台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实施意见_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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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26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作者:张骅 本报记者 张晓梅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26日上午,从安徽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吸引创新人才,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日前,安徽出台了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实施意见。新闻发言人就《意见》内容向与会媒体进行了介绍。

建立完善科技研发扶持机制
    1.争取国家在皖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安徽科技创新优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积极争取国家在皖布局一批战略研究平台,打造领跑世界的原始创新策源地。对国家在皖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经费支持政策,所在市积极在科研用地、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大前沿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争取与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设立联合基金,围绕未来可能引发产业变革的重大颠覆性技术,与国家布局的基础研究进行衔接,加强前瞻性应用基础科学研究,强化创新成果的源头供给。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配套支持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探索增加自然科学基金投入和计划管理新机制。
    3.建设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集中优势资源、整合各类力量,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校院所和高水平重点学科,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新园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鼓励国(境)外名校在皖创办合作办学机构或设立分校。
    4.加快提升高校院所创新能力。支持省属本科高校统筹资金实施科研项目,推进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高校内部和高校之间,高校与院所、企业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支持国内外名校名所与省属本科高校联合建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科研院所在若干优势领域建立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科研平台。鼓励转制科研院所打造面向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中心。
    5.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研体制改革试点。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开展组建“一校(所)两制”、公办民营的研发机构或实验室试点,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领导下的院(所)长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或市择优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赋予院(所)长或实验室主任科研经费使用、课题和合作单位选择、人才聘任、日常管理等自主权。支持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科学实验室。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机制
    6.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创新团队以成果技术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对本省拥有或引进的重大产业科技成果、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重大产业瓶颈突破性成果等进行转化。省和所在市(县)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等,通过各类创新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无偿拨款、股权投入、奖励补助等经费扶持。
    7.完善技术转移扶持制度。支持建设中国合肥创新路演中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并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省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和社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皖开展业务,发展技术市场,省依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
    8.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开展登记,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通过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供需信息。
    9.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机制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各市开展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试点,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过程中提前储备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以后会计年度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11.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探索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首席信息官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企业利润的考核措施。

建立完善产业创新扶持机制
    12.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创新。完善对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等为导向的动态调整机制。省“三重一创”专项引导资金,聚焦扶持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等。
    13.鼓励企业和创业者集聚发展。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开发园区、社会资本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综合性和专业性创新创业载体,省和所在市(县)依据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培育企业、产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情况,择优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所在市(县)对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给予租金优惠或补贴。省市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地需求。
    14.改革产业准入和监管制度。推动产业投资以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和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和引进外资加大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领域的投入力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15.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人才管理简政放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建立省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16.改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加快高校分类发展,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更大力度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和科技人才团队支持计划。拓宽企业家培养渠道,加大企业家境外培训力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机制。
    17.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改革职称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18.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支持各市建设人力资源配置中心。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提高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9.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符合国家安全相关规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20.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等力度。支持各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鼓励采取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才。对外国人才来皖居留简化程序,为外籍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1.健全协同高效创新治理体系。建立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提出重大科技创新政策和新兴产业投资或预警建议。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政府科技管理重点抓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监督、服务。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创新调查制度,建立第三方创新能力评价和发布机制,引导各地和创新主体树立创新发展导向。
    22.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权限。
    23.完善区域创新分类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市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合芜蚌地区结合区域创新资源密集优势,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一批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发挥辐射带动全省创新作用。其他地区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提升承接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
 
建立完善开放共享创新机制
    24.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创新机制。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来皖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或企业在皖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比照建立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联合参与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改革检验管理,对进口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支持高校院所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25.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需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开放,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检索和使用科技报告的权利。

    26.放宽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任务实行灵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其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数、人数及在外停留时间。
 
建立完善全社会崇尚创新机制
    27.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积极探索行为保全在竞争领域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适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28.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大力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倡导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增强敢为人先、勇于冒尖、大胆质疑的创新自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