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要求民办学校做好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
时间:2013-05-21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王华维合肥报道】为依法规范学校招生宣传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决定2013年继续实施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决定》)。
据了解,本《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办〔2002〕5号)等相关要求下发的。
备案院校范围包括安徽省内具有2013年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由安徽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具有合法资质、来安徽省招生的省外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
《决定》强调,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资助政策、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事项,,做到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决定》要求,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填报《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提供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省外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来皖招生宣传还须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原件。
《决定》明确,2013年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间为: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结束。此后不再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
《决定》要求,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一致。各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将所发布的样刊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留存、备查。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
《决定》强调,各校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违者将从严查处。省教育厅将对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抽查,对发布未经备案或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民办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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