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地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_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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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地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

时间:2014-02-13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王华维合肥报道】新年伊始,安徽省教育厅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2013年度年检工作。
    年检范围为我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高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上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成立批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参加2013年度年检。
    年检主要内容为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办学条件情况;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内容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招生、收费、教学等办学行为规范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等。
    年检程序为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从2014年3月1日起至3月20日,对本校2013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民办学校(幼儿园)于2014年3月30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来的材料后,组织检查组到校检查并在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年检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于2014年6月1日前公布2013年度年检结论。
    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幼儿园)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年检提交材料主要有: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学校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财务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结论,分为“年检优秀”、“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四种。
    安徽省教育厅要求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及财务凭证的;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未按照规定备案及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抽逃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因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检查被通报的;因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强调,年检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2013年度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