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郝玲合肥报道】 日前,记者从安徽省经信委获悉,《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号公告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近年来,安徽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无线电台(站)总数由2006年的5.09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10.31万台,五年翻了一番;移动电话用户由2006年的1257万户发展到2011年的4622万户,增长了3.68倍,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安徽省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处处长刘成全介绍说,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对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明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也就是赋予了各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这与国家行政职权下放的要求相一致,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对频率使用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频率使用率。频率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2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三是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作了指导性、引导性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具备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商应按规定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促进了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四是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作了规定。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可有效地制止擅自使用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发生,从制度上保证了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安全。五是对重要区域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有利于保护公民健康权。六是对手机屏蔽器使用作了规范。禁止擅自设置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保护公众移动通信安全。七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责任。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大无线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无线电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无线电安全意识。八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重点频率、频段,对重要无线电台(站)保护的义务。实施重要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重点保护;建立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九是明确可以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技术性措施进行制止。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制止,可有效地防范打击考试作弊、乱设台等违法行为。十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如利用无线电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最高可罚款三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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