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快速处理一起涉假“脑白金”投诉
时间:2015-03-19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消费者除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外,还依法获得最低500元的赔偿金
【钱续坤 周贤南安庆报道】3月11日,怀宁县三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快速处理一起涉假“脑白金”引发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换回直接经济损失115元,并依法获得最低500元的赔偿金。
3月10日,74岁高龄的怀宁县三桥镇消费者程某某,花115元买了一盒礼品装“脑白金”;当晚饮用口服液时,感觉味道像可乐,怀疑假冒。3月11日一早,老人就骑自行车来到三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希望帮助判定真假。老人并不知道被诉商家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只能说出大概地址。本着对食品安全、对农村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三桥所受理了该起投诉。
为了弄清真相,三桥所先是到某超市搜集样品。小心拆开样品仔细比对,发现无论是口服液还是胶囊,包装上均存在很大区别。涉案商品包装标签粗糙,字体着色不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与执行标准号也与样品不同。
另外,涉案商品于2015年1月3日生产,居然还在标签上突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而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已明文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等商业活动中。办案人员又联系了脑白金售后服务部,接线小姐肯定地答复,正品口服液瓶底有凸起的“脑白金®”和相关阿拉伯数字的图案(与样品一致),同时告知随附的积分卡由上海印钞厂印制,具有防伪功能,一定角度和光线下会隐现类铜钱状图案。现场试验,涉案商品的积分卡无论如何调整角度,没有任何反应。
在程某某的带路下,办案人员又来到涉案商家被诉人刘某某店中,发现货架上仅有一盒与涉案商品批次不同的脑白金,内外包装与样品无异,外包装盒上并标有代理商安庆某商家相关信息。刘某某既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查验文件,对涉案商品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表示自己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系真品的证据。
在事实面前,刘某表示愿意作退货处理。涉及赔偿问题,《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不同,但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场无法判定,消费者也不愿就此花费精力举证,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刘某某除支付消费者程某某直接损失115元外,另支付程某某最低赔偿金500元。对于刘某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涉嫌假冒脑白金的行为,该所已将本案由投诉转入举报程序,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刘某某行政责任。 - 上一篇:创客七人行——“创客”的七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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