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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言论】自律也须“以法律为准绳”

时间:2021-10-13 22:19来源:中国企业报看安徽 作者:梁明清
“自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内部因素,“法律”则是一种典型的外部制约。正所谓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较之外部约束,“自律”显然更为关键,良好的自律能够从根本上规范个体的行为,亦能让人时刻保持清正之心,克制贪欲,规范自身行为。
       “自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内部因素,“法律”则是一种典型的外部制约。正所谓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较之外部约束,“自律”显然更为关键,良好的自律能够从根本上规范个体的行为,亦能让人时刻保持清正之心,克制贪欲,规范自身行为。

       那么“自律”与“法律”二者究竟应当是何关系呢?既然要讲廉洁奉公,就必须要知道何谓“廉”,何谓“公”,而这些在我国法律中都有相应规范。如果不了解法律、不熟悉法律,一味强调自律自省、廉洁意识,就可能会导致人们去追求观念中的廉洁,必然就会出现偏见、误解和疏漏。脱离法律的自律,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古代儒家思想的重大缺陷,虽说这种自律远比贪腐行为更好,但相较真正的廉洁清正,还有很大差距。

       一些人可能认为,自律就是慎独慎微,不贪财、不收钱、不侵占他人财产,就做到了廉洁清正。殊不知,这种自律还达不到法律的标准,按照《刑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杜绝贪污受贿,还须依法行使职权,否则仍然可能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这些行为被统称为“职务犯罪”。

       我国《刑法》运用了大量篇幅来规定职务犯罪的罪名,包括贪污受贿,其他很多滥用职权、破坏管理秩序和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制裁。比如,对国企员工严重不负责任、对他人的违法行为疏于监管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构成国企人员失职罪;自己不收受财物、不行贿受贿,但是为他人提供中介,介绍他人贿赂的,将构成介绍贿赂罪;国企员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不负责任,以致遭受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使作为诈骗受害人,也要承担刑责。可见,廉洁奉公的内涵,不仅指恪守本分、慎微慎独,还要求我们要抱有一颗“公心”,在自己岗位上切实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利益。

       还有一些人认为,立法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法又是另一回事,这虽然道出了我国在反腐倡廉战线上的一些缺陷,但绝不是可以违法乱纪的理由。古话常说:“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一旦实施了犯罪,必然会留下罪证,哪怕再高明的犯罪手段也有踪可循。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司法总体环境越来越严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与频度会逐渐加大,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会进一步加强,这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不可阻挡。因此,“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何必为了一时之贪欲而留下终生的污点?

       “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是廉洁自律的基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修养,更是一项迫切的工作,因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知识结构偏重于工程知识,对廉洁制度和相关法律很不熟悉,但是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如果不了解法律,不懂得廉洁制度,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承受很大的违规风险。

       况且,从主观层面来说,知法守法也是培养廉洁意识、形成廉洁自律的“催化剂”,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进行充分的学习和研究,就会了解什么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摒弃诸如“寻找法律漏洞”、“利用高超辩护脱罪”、“法不责众”之类的天真幻想。对贪腐渎职的法律责任了然于胸,在为人处世、履行职责的时候才会有所忌惮。

       总之,廉洁自律不能仅仅依靠主观能动性,还必须切实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对法律的了解,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敬畏法律的权威,才能形成正确的廉洁观,实现有效自律。(作者单位:中铁二局四公司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