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琼:一份详尽的建议修改《信托法》议案
时间:2014-03-12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两会专稿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陈琼
一份详尽的建议修改《信托法》议案
本报记者 张晓梅 张骅

陈琼
今年“两会”记者在安徽代表团发现了一份长达12000多字建议修改《信托法》的议案,提交该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陈琼。她说,10多年前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存在一定欠缺,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有责任为国家金融事业发展尽职。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文简称“《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法的颁行和实施,健全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了信托制度,创新了我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促进了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营业信托活动的规范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13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10.91万亿元人民币,成为继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金融业,信托制度和观念也逐渐为公众了解和认同。《信托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业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和社会事业的新生促进者。
《议案》认为,由于信托法为英美法制度,信托立法当时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再加上对“法律移植”和“本土化”如何进行衔接客观上也有难度,10多年前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存在一定欠缺,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10年的实践中,只颁布了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没有任何行政法规出台,仅由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问题,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信托法》已颁布实施10多年,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对信托法进行全面修订。
陈琼在《议案》中分析:《信托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是否需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规定的模糊性。二是宣言信托的合法性的缺失。三是受托人对其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加重。四是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与混乱。五是公益信托制度与现行制度的脱轨。六是信托业法制度的缺失。
陈琼认为,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托制度的急迫需求,充分挖掘和发挥信托制度的经济和社会促进功能,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尽快完善信托和信托业法律制度,为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启动《信托法》修改的程序。
《议案》还针对《信托法》所存在的缺陷,逐章逐条提出了65项具体修法建议,建议涵盖了《信托法》的各个方面。整个议案长度达12000多字,内容较为详尽。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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