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市监局案件公议注重“四公”_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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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市监局案件公议注重“四公”

时间:2015-11-12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作者:钱续坤 洪卫龙
 
    “从案情介绍的情况看,当事人可能被人设套,从而受骗,从某种程度也是受害者,加上其家庭特别困难,应考虑其陈述申辩情况,建议减轻处罚。”公议团代表在听完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另一代表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虽然当事人受骗,但他购进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明显低于同类正品价,作为经营者应意识到该产品存在问题,但当事人追逐暴利意图明显,存在着主观故意,若让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将大大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利益。至于家庭困难,不可作为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群众公议团代表就案件的处罚,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证据中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向办案人员进行了质询;办案机构对公议团的质询和建议,一一作了详尽解答。经充分斟酌,合议团最终给出了“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减轻处罚”的评议结果;同时对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到的11个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在告知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核实的认真办案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是2015年11月9日在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五楼会议室举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的一幕场景。该局自2015年7月31日召开首次公议会后,逐步在“公”上推进行政处罚公议制度的落实,在“公众、公平、公开、公正”上作文章,增加公议案件覆盖面,除了规定必须公议的案件外,凡是办案人员建议拟处罚意见有分歧的,当事人对拟处罚意见抵触大的,案情比较复杂的等情况,逐步纳入公议范围,让“公众”参与。在公议过程中,除公议团“闭门合议”外,在案件汇报、案件质询阶段,向包括执法人员、监管对象在内的群众公开,接受监督。与此同时,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地公布处罚信息,供社会查询、监督,力促办案的“公众、公平、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