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利民委员:通过破产清算有效处置僵尸企业
时间:2016-03-12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汪利民
“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处置僵尸企业。”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在接受中安在线记者专访时建议,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司法程序,有效实现僵尸企业处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据汪利民介绍,自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年受案约2000余件,2015年增长至3000余件,但相较每年被注销、吊销的七八十万户企业以及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相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微乎其微,破产法在市场领域的适用范围仍然太小。
“企业经营者缺乏对破产法在保护、挽救危困企业方面功能的正确认识,加之担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暴露,宁愿‘跑路’也不愿寻求破产保护。另一方面,破产程序时间长、成本高而清偿率较低,弱化了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实现债权的动机。”汪利民指出,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清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劳保税收等诸多问题,还必须兼顾地方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方向等社会性问题,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和信访隐患,单凭法院的力量难以协调解决。此外,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和工作量远高于一般案件,在考核上却未与一般案件相区别,致使法院畏难情绪大,受理破产案件积极性不高。
为进一步推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汪利民建议,“府院联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综合性协调机制。“僵尸企业处置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问题,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应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协调机制,对僵尸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建立与各级法院的常态化沟通互动机制,实现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的社会化解决路径。”同时,汪利民建议,探索成立固定化、团队化、精英化的审判组织,实现审判专门化、法官专业化,建立破产案件的独立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破产审判组织和法官的工作绩效。
在经费保障上,汪利民建议各地设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资金可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有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计提等,专门用于解决无产可破但又有必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问题,鼓励管理人积极参与破产案件。同时,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加大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失信失职行为惩戒力度。对拒不提供企业账册、资产,恶意阻挠破产程序或“假破产、真逃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涉嫌挪用、侵占企业财产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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