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工伤待遇争议法院调解促和谐_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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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工伤待遇争议法院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7-02-06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作者:钱续坤 韩丽丽
 
    怀宁县职工孙某发生工伤后,与所在单位塑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遂向相关部门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介入后,塑业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改半个月,孙某与公司之间矛盾因此加剧。孙某一怒之下预付6万元,从省城聘请了律师,并扬言要从县到市到省里一级级上告,不达目的不罢休。春节前夕,该起案件在怀宁县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6年2月,孙某就职于一家塑业公司担任操作工。同年5月11日,孙某在工作中不慎致右臂受伤,并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经鉴定,孙某劳动能力障碍为伤残四级。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孙某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存在问题后,双方协商之门关闭,孙某遂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塑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计153万余元,并补办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仲裁委裁决:塑业公司支付孙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护理费计40393.8元,其他工伤待遇项目由其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塑业公司为孙某补办各项社会保险。孙某认为,塑业公司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工资,仲裁裁决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塑业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共计36万余元。
    该案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争议。程序上,孙某原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工伤事实,要求单位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现起诉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服裁决提起的诉讼,该部分法院处理不存在障碍,且庭审中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另一部分是孙某认为塑业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要求塑业公司补齐其工资差额部分产生的保险待遇差异,这并不在原提起仲裁的事项范围内,而是基于塑业公司投保工伤保险的事实而产生的新争议,至于需不需要补,如何补,孙某并未就此申请仲裁。按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原则,法院处理存在一定的程序障碍。实体上,孙某请求处理的是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但实际上其工伤保险待遇尚在办理之中,其实际享受待遇的标准和项目均未落实,其请求的差额部分缺乏计算的基础依据。该案如单纯地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法律上虽结了案,但就案办案只会引起新一轮的仲裁和诉讼,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缠诉缠访,案结事未了。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在前期自行协商中,塑业公司曾答应支付孙某5万余元,后因孙某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问题,致塑业公司不愿支付孙某任何款项,且孙某上有老、下有小,家境不好,言谈中表露其具有一定的家庭责任感。掌握这些情节,并结合孙某起诉数额存在虚高的案件实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遂力争通过调解方式消除双方的矛盾隔阂。
    在庭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在庭后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通过塑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门向其宣讲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既对其为职工利益和自身利益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的行为予以肯定,也指出其在办理工伤保险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同时不讳言孙某发现问题不向单位提出而直接举报的行为虽在情理上有所欠缺,但仍属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且双方僵持下去诱发的不稳定因素,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经营,增强其对协商处理双方争议的法律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既对孙某不幸受伤表示同情,也指出其维权要切合实际,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理性进行。既然家境不好,更要理智,不要赌气,要本着对父母、子女负责的精神,把钱用在家庭的发展上;同时,让他认识到其在公司工作仅两个多月,发生工伤事故对双方都造成了损害,作为塑业公司的终身职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司存在,其各项社会保险才有保障,公司倒闭,其利益将直接受损。在和孙某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中,既就该案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取得其认同,又从法官、律师属于法律共同体,本着维护稳定大局的角度,一体化解社会矛盾,希望其对孙某在收费上能适当予以照顾,几万元钱对律师来说不会影响生活质量,但对孙某就能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孙某的代理律师亦认识到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当初不知塑业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代理收费依据的标的额较高,答应退还大部分代理费并配合法院做孙某工作。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情、理、法交融的多次沟通交流,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孙某工伤待遇除由其依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外,塑业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某64000元;塑业公司依法为孙某补办自2016年2月起的各项社会保险至其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止。
    该案的成功调解,消除了当事人可能缠诉缠访的隐患,真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调解在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优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