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执行_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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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执行

时间:2017-02-11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作者:张骅 张晓梅
 
    2月10日,安徽省国资委副主任项小龙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2016年12月30 日,安徽省国资委印发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从今年1月份开始执行。
    2016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为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化责任追究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安徽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出台印发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项小龙表示,《暂行办法》总体上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全面贯彻《意见》要求。鉴于中央《意见》文件既具有指导性,又兼备操作性,对中央文件已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保留。
    二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即: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是贯彻落实了“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指导意见和委领导的指示要求,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
    四是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明确了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含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含3%)。并规定:“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五是增加容错机制内容。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明确“经证明企业相关人员在经营投资决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六是细化了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职责。省国资委组织对发生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省属企业本级,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省属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自身生存发展的其他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工作的中介机构提出了工作要求。
    项小龙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暂行办法》共7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及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原则和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部分。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十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部分。规定了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同时明确损失金额虽未达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部分。规定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部分。明确了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明确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组织实施和职责要求部分。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发生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省属企业本级,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省属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自身生存发展的其他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开展。必要时,可直接对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